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唐毓林。被执行人张勇。本院立案执行唐毓林申请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勇应支付申请人唐毓林案款20150.0元,承担执行费202.25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23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