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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30号

唐毓林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毓林,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唐毓林。被执行人张勇。本院立案执行唐毓林申请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勇应支付申请人唐毓林案款20150.0元,承担执行费202.25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23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