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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660号

陈红与孔勤聪、吴兰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红,孔勤聪,吴兰婷,施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660号

原告:陈红。

被告:孔勤聪。

被告:吴兰婷。

被告:施翠花。

原告陈红诉被告孔勤聪、吴兰婷、施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红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安琪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