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660号
原告:陈红。
被告:孔勤聪。
被告:吴兰婷。
被告:施翠花。
原告陈红诉被告孔勤聪、吴兰婷、施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红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安琪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