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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26号

石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石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祎,男,1991年9月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其身患疾病暂缓收押,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祎、被害人杨某甲之父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石祎驾驶皖XXXX**号小型轿车沿淮南市八公山区和平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口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甲撞伤,经新庄孜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之后被告人石祎拨打了报警电话。2017年2月28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祎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石祎驾驶皖XXXX**号小型轿车沿淮南市八公山区和平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口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人杨某甲撞伤,杨某甲经新庄孜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之后被告人石祎拨打了报警电话。2017年2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祎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石祎与被害人杨某甲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1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610000元、石祎支付200000元),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石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石祎出生于1991年9月7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查获经过证实: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赴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驾驶人石祎进行询问。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证实:2017年1月27日15时41分,石祎通过电话报警称其驾车发生事故,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勘查。4、死亡通知书证实:杨某甲于2017年1月27日15时4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7年2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石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6、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石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经济损失81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610000元、石祎支付20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是被告人石祎的妻子。2017年1月27日15点半他们从八公山区粮食局出门走过矿门口后往和平村回家,她和婆婆说着话,就听见车一响,之后听到小孩爸妈喊,她下车看,小孩妈就打他老公,小孩爸抱着就往医院跑,随后她老公和她婆婆就去医院了。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被告人石祎的母亲。她知道2017年1月27日下午在和平村发生的一起事故,当时她坐在事故车上,她坐在后排,车停下来她才看到事故,她儿子石祎当时在开车,被撞的是一个小孩,听别人说是拱过来的。小孩伤在哪里她没注意,小孩爸抱着就往医院去了。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他从事故现场南边的路口出来准备回家,看到路口那至少有两个女的、一个男的还有一个小孩,一家人距离路边有两三米的距离,站着在那说话,小孩好像蹲在地上的。他过马路的时候就听见后面有个女的喊了句看车,他瞬间回头就看到小孩被撞倒在车的引擎盖位置,最后被那个男的从车的驾驶门下面拉出来的,小孩满脸是血,那个男的就抱着小孩往医院去了,司机也跟着去了医院。小孩当时应该是跑的,因为不跑的话没那么快到路中间,要是慢慢走司机老早就应该发现。驾驶员在公安现场量距离的时候,站在东北角和家人说话,没有离开。(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7日下午15时许,当时他们从路口出来回家,车当时飞快的出来,把小孩轧倒了。孩子是他们拉着的。(四)被告人石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7日下午三点多,他驾驶雪佛兰牌轿车行驶至新庄孜矿医院北门,突然有个小孩从马路边上跑过来,导致他没反应过来,把小孩子碰伤。他和小孩父亲把小孩送到医院抢救,没抢救过来。事故发生后他报的警。(五)鉴定意见1、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皖XXXX**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4KM/h-29KM/h。2、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石祎血液酒精含量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祎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祎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祎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祎所在社区亦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霞

审 判 员  孟培培

人民陪审员  张祖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 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