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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813号

袁媛与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媛,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袁媛,女,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法定代表人纪静,该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袁媛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61.5元、迟延履行利息4216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41元,合计12202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27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君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