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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恢19号

陈伟与余国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余国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

被执行人:余国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合高新执字第003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国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且用于居住使用,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6年6月7日依法恢复执行。2016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现被执行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国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