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
被执行人:余国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合高新执字第003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国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且用于居住使用,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6年6月7日依法恢复执行。2016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现被执行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国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