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91民初446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4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火东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2002年2月10日生育长子王甲,2004年2月20日生育次子王乙。2004年双方以3万元价款购买宅院一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就会殴打原告,经常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原告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受,但是被告十几年一如既往,被告的暴力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子王甲由被告抚养、次子王乙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宅院房屋一处,价值300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过去我确实殴打过原告,现在我认识到是自己的错。我们以前的矛盾是由于我和原告在婚姻关系中缺乏沟通造成的,以后我改正打人的错误多和原告沟通,我们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月5日双方在秦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0日生育长子王甲,于2004年2月20日生育次子王乙。2004年由被告父亲出资在新园村一社给原、被告购买宅院一处。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便会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逐渐冷淡。2014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陈述、答辩及原告提供的儿子王甲、王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提交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久,且共同养育了二个儿子,只要被告改掉酗酒的恶习,以后不再殴打原告,原、被告之间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还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火东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达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