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曹仕梅,女,1971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刘学祥,男,1963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杨利成与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在银行存款1830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