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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鹏飞,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兆辉,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郭鸿禄征地款1173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