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云侠。委托代理人邵美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西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罗兴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杜云侠与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云侠与上诉人���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云侠和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杜云侠与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各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石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梅
代理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