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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943号

董群英、孙金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群英,孙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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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董群英被执行人孙金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22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金根(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金根(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金根(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孙金根(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7的存款人民币3336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