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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执250号

白跃平诉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跃平,郭勇,安秀英,郭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1执250号原告白跃平,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化肥厂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化肥厂区35号。身份证号×××。被告郭勇,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化肥厂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北街花园巷杏花村专卖店。身份证号×××,被告安秀英,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郭龙飞,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紫竹花园1号楼1单元底楼东户。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勇、安秀英、郭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勇、安秀英、郭龙飞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郭勇、安秀英、郭龙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郭龙飞所有东风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已在诉讼中被我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郭龙飞所有的东风小轿车(车牌号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存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