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30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