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黄胜彬。
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胜彬(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铜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铜劳人仲字[2014]16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执字第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发江
审判员 吴 冀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