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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243号

黄胜彬与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胜彬,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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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黄胜彬。

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胜彬(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铜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铜劳人仲字[2014]16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执字第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发江

审判员  吴 冀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