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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218号

冉淑香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冉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218号罪犯冉淑香,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淑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9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9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冉淑香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淑香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淑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淑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