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恢字第816-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8号楼首、二层A8-2,组织机构代码:07185434-5。法定代表人黄国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白玮,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俊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中华路18号四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740760-3。法定代表人张申华。
被执行人: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08036-8。法定代表人李杰明。
被执行人:李杰明,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叶赛芳,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张申华,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309793-2。法定代表人李杰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俊途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李杰明、张申华、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108333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罚息、律师费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768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全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234号],案经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得款19100.2元,后因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申华名下的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院路丽景苑A座711号(房产证号03××52),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均为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其他档案查封或本案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已出函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代为处理上述房产及代为执行本案的义务。另外,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已出函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各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得款的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德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