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488号之二
原告:大连凯思力艺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808238-7)。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桥**号*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XX,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鲍明女,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61267258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凯思力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连凯思力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凯思力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大连凯思力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石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