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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091号

靳渤海与蔡文栋、王占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靳渤海,蔡文栋,王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091号原告靳渤海,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蔡文栋,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廊坊市。被告王占敏,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渤海诉被告蔡文栋、王占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文栋、王占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刘体凯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阳光逸墅13-3-203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靳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文栋、王占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邵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