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091号原告靳渤海,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蔡文栋,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廊坊市。被告王占敏,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渤海诉被告蔡文栋、王占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文栋、王占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刘体凯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阳光逸墅13-3-203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靳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文栋、王占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邵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