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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660号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培渠、张菊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培渠,张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60号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益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培渠。

被告:张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渠、张菊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