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60号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益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培渠。
被告:张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渠、张菊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