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被执行人徐玉廷、刘丽、崔兰平、李进彦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0650号,(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47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玉廷、刘丽、崔兰平、李进彦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