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287号申请人陈富贵,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廖孙合,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富贵诉被告廖孙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110000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孙合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华南城支行账号10×��×57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7年6月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