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晓喜,行长。被执行人周文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文耀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周文耀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春元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慧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