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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270号

贾凤华与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凤华,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70号

原告:贾凤华。

被告:刘杰。

被告: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华诉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凤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贾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二、如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60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