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70号
原告:贾凤华。
被告:刘杰。
被告: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华诉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凤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贾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二、如被告刘杰、淄博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60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