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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22号

董玉锋与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玉锋,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董玉锋,男。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景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玉锋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阳谷证经字第9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原申请执行人马士岩已将该债权转让给董玉锋,申请执行人董玉锋于2016年1月19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公证处(2014)阳谷证经字第95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270万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40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淼磊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8日地点:阳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鹿伟

审判员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张宗龙

书记员:宋淼磊评议申请执行人董玉锋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应予以支持。刘:同意。张:同意。结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