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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391号

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代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391号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明昌道。法定代表人唐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怀德,该公司销售员。被告江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代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