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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民终423号

莫永伦与黎周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永伦,黎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永伦,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陈剑诚,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周荣(曾用名黎金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诉人莫永伦因与被上诉人黎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6年4月11日,莫永伦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莫永伦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3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莫永伦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永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永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连喜

代理

审判员  尹燕红

代理

审判员  尹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