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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892号

臧开旺与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臧开旺,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892号原告臧开旺。被告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开旺与被告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开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臧开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开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臧开旺预交),由臧开旺负担。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狄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