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892号原告臧开旺。被告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开旺与被告无锡市巨步通达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开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臧开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开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臧开旺预交),由臧开旺负担。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狄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