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192号原告深圳市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世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全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梦玲,公司员工。被告黄卡,男。委托代理人杨传健,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劳动仲裁未裁决其承担责任,深圳市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无意义,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隆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简少琼(兼)
书 记 员 黄 梦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