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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662号

胡德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德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张海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喜,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苏志扬,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俊杰,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

负责人:梁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张海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2号首层第一、二、四卡及二、三层。

负责人:王骏,总经理。上诉人胡德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张海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可申请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罗文雄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