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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字第9号

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肖卫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彭水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75750.0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975750.0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吉州区工业园控规E7-3地块土地由吉州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申请人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函告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仲裁委员会(2011)洪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眉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