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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行初38号

刘孝金与泸县人民政府征地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金,李改香,泸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行初38号原告刘孝金,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县。原告李改香,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学深,该县县长。地址:泸县福集镇。

原告诉被告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玉红

审判员  向林江

审判员  马金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