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行初38号原告刘孝金,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县。原告李改香,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学深,该县县长。地址:泸县福集镇。
原告诉被告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玉红
审判员 向林江
审判员 马金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