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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804号

冉启建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804号原告冉启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到庭)委托代理人冉龙旺,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冉启建之父。(到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少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第74873号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做出时间:2014年10月10日。本院受理时间:2015年5月8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5月9日。被告以200810047947.2号“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做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诉称:本专利申请来自祖传秘方,所述药材属于本草纲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申请的方法。因此,本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0810047947.2,发明名称为“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的发明专利申请。本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冉启建,申请日为2008年6月3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专利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质量配比的组分:含有大百腊5%-15%;桑米草5%-15%;薄荷叶5%-15%;刺根菜5%-15%。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其特征在于含有大百腊8%;桑米草8%;打不草8%;薄荷叶8%;刺根菜8%。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组分中还包括有:桐油和乳汁。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组分中还包括有:夏菇草;红马桑;锦鸡尾;铧尖草;鱼腥草;艾蒿叶;金银花;黄花草;何首乌;女儿红;苦窝马;糯米菜;过路黄;丹阳草;车前草;三角风;木瓜叶;白茨叶;饭腾叶。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组分中还包括有质量配比的组分:大百腊8%;桑米草8%;打不草8%;薄荷叶8%;刺根菜8%;夏菇草3%;红马桑3%;锦鸡尾3%;铧尖草3%;鱼腥草3%;艾蒿叶3%;金银花3%;黄花草3%;何首乌3%;女儿红3%;苦窝马3%;糯米菜3%;过路黄3%;丹阳草3%;车前草3%;三角风3%;木瓜叶3%;白茨叶3%;饭腾叶3%。”冉启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2011年8月16日、2012年6月11日等六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均未修改申请文件。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专利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10日做出被诉决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申请涉及的是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本专利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配方中的各味中药按照质量配比混合均匀,按1000克草药捣烂加入2000克水搅拌均匀后取汁,加入桐油60克和人乳60克,使用时将药液涂抹在伤处即可。本专利申请所采用的中药成分之药理药性是:大百腊:性味甘、温,功效止血、收敛、生肌。桑米草: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全草,功效提伤。打不草: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全草,功效生肌活血。薄荷叶:采用叶片,功效解凉止痛。刺根菜:藜科菠菜属,采用叶片,功效止血。夏菇草:别名白毛夏枯草、散血草、破血丹,为唇形科植物金疮小草的全草,功效消化不良。红马桑:为马桑科落叶灌木植物,功效杀菌解毒。锦鸡尾:别名条纹十二卷是常见的小型多浆植物,功效消化不良;铧尖草:别名试剑草、铧口草、梨咀菜,功效清热解毒、凉血消肿。鱼腥草:为三白草科多年生草本植物,功效生肌活血。艾蒿叶:功效去风。金银花:功效预防感染。黄花草: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叶片,功效提伤。何首乌:为蓼科植物植,功效止痒。女儿红:别名锯锯草,采用叶片,功效出害水。苦窝马: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叶片,功效杀虫解凉。糯米菜:糯米草、米浆藤、红米藤、糯米条、红饭藤忍冬科,功效活血。过路黄:又名金钱草,报春花科,珍珠菜属,常绿多年生草本植物,功效外伤。丹阳草: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全草,功效消肿。车前草:采用全草,功效预防外感。三角风: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叶片,功效去内风。木瓜叶:采用叶片,功效出臊痒。白茨叶:为五加科植物白竻的嫩枝叶,采用叶片,功效去火。饭腾叶:生长于湖北恩施地区,采用叶片,功效生肌。(参见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一段)。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被诉决定的审查文本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案中,本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治疗烧烫伤的中药配方。根据本专利申请记载的中药配方名称,如“大百腊”“桑米草”“打不草”“刺根菜”“苦窝马”和“饭腾叶”,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详细的记载具体为何种药材,也未记载药材具体来源于何种具体植物,仅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药材的功效、生长地区和药用部位。因此,基于现有技术结合说明书中对于上述药材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判断上述药材的基原,无法确认和获得药材,无法制备得到所需中药组合物。由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所述药物组合的原料药材,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对该方法的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启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冉启建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明

审 判 员  卓锐

人民陪审员  高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