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边分公司。住所地:定边县负责人贺维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学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日,住定边县委托代理人张少雄,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学东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1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定边分公司。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代理
审判员 吴凤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羽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