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922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刚,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74680452。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中兴路北段。委托代理人李春田,男,满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公司清欠办副主任,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占玉,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工人,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颖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