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轩波,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波、周轩波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2,050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18日),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8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波、周轩波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湘0426执字3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的存款118,962.6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因划拨上述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存款118,962.69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的存款118,0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帐号6067573628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