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轩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波,周轩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轩波,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波、周轩波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2,050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18日),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8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波、周轩波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湘0426执字3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的存款118,962.6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因划拨上述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存款118,962.69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周轩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洪城分理处账号为XXXXXX的存款118,0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帐号6067573628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