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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4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申请纪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纪文波,王占春,隋加鑫,武贵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依安县。法定代表人赵晓平。被执行人纪文波,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被执行人王占春,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被执行人隋加鑫,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被执行人武贵昌,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申请纪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6-3-4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执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士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艳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