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生中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许其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生中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生中利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货款66256.99元,并承担执行费8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生中利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8580元(已履行)。现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尚有58570.99元未履行。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生中利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7150.99元,未受偿的金额58570.99元;
二、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中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