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62号
申请执行人:梁成文,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执行人:黎嘉浪,男,1995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成文与被执行人黎嘉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嘉浪应赔偿90210.6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6.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