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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89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89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被告刘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湘的银行存款133080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湘的银行存款133080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双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