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15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孝伟,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北屯市。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无业,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孝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阿 衣 努 尔 解 恩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