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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152号

张孝伟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孝伟,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15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孝伟,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北屯市。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无业,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孝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阿 衣 努 尔 解 恩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