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93号
原告:靖宇县佳暖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义成,系董事长。
被告:吉林兴泰集团有限公司,住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宝,系董事长。
被告:于洋,男(其他不详)。
被告:陈永春,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靖宇县供水公司副经理,住靖宇县。
被告:邵国成,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靖宇县供水公司副经理,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佳暖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洋、陈永春、邵国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靖宇县佳暖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靖宇县佳暖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