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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528号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信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信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528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唐信功,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信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家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