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朱高林被执行人赵翠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008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翠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翠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翠萍(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2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丁汝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