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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民初321号

(2016)川343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正兰,杨安贵,刘顺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321号原告许正兰,女,汉族。原告杨安贵,男,汉族。被告刘顺祥,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公司。公司地址冕宁县人民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兰、杨安贵与被告刘顺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洪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宗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