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河南路金华桥至凤凰桥A1幢第2层17A、17B、17C商铺。
法定代表人:童伟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浮市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音集协发现红馆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音集协管理以下音乐作品:1.天涯、2.伤心太平洋、3.心太软、4.哭个痛快、5.对面的女孩看过来、6.我是一只鱼、7.春天花会开、8.依靠、9.小雪、10.一个男人的眼泪、11.心情车站、12.好聚好散、13.两极、14.这样也好、15.冰力十足、16.挪威的森林、17.浪人情歌、18.痛哭的人、19.白鸽、20.一生最爱的人、21.梦的河流、22.树枝孤鸟、23.让我欢喜让我忧、24.花心、25.其实不想走、26.刀剑如梦、27.明天我要嫁给你、28.亲亲我的宝贝、29.你喜欢的会有几个、30.怕黑、31.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32.小酒窝、33.一千年以后、34.不潮不用花钱、35.记得、36.美人鱼、37.表达爱、38.期待你的爱、39.X、40.我还想她、41.编号89757、42.豆浆油条、43.第几个100天、44.加油、45.精灵、46.IAM、47.距离、48.木乃伊、49.莎士比亚的天份、50.突然累了、51.天使心、52.完美新世界、53.无尽的思念、54.相信无限、55.一个又一个、56.醉赤壁、57.真材实料的我、58.子弹列车、59.笨蛋、60.被风吹过的夏天、61.不可思议、62.最后一个夏天、63.换季、64.平行线、65.大小姐、66.亲爱的还幸福吗、67.这种爱、68.第三滴眼泪、69.空气、70.停电、71.委屈、72.我介意、73.我的超人、74.相思垢、75.星月神话、76.差一点、77.爱你比我重要、78.不让你走、79.爱上谁、80.下雪、81.无能为力、82.死心彻底、83.一首情歌、84.哈啰、85.还你自由、86.没什么好怕、87.人狼、88.认真、89.退让、90.天涯海角、91.听见牛在哭、92.小说、93.我在你的爱情之外、94.新家、95.下雨的时候会想你、96.有你才完整、97.一天天一点点、98.祝你快乐、99.幻听、100.胡萝卜须。红馆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1.红馆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红馆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共计50000元;3.红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红馆公司答辩称:
一、音集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理由如下:音集协分别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予以公证,公证号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上述两份公证书的内容并没有反映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在本案中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因此,音集协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在本案中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另外,音集协与滚石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据此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音集协应该举证音集协与滚石公司之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到目前为止仍然有效。
二、红馆公司使用涉案歌曲是合法有效并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红馆公司经营的酒吧在开业时使用的是一体式集成歌曲系统,该系统的歌曲已经取得有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并非是盗版系统。
三、红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向音集协承担赔偿责任。假若红馆公司的行为存在侵权,音集协要求红馆公司支付的50000元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对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份27日,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两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为有效管理滚石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海蝶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海蝶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海蝶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海蝶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二辑》20碟装、《第三辑》10碟装DVD收录了包括涉案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属滚石公司、海蝶公司所有。2015年4月3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受理后,进行了保全证据的公证,并于2015年5月5日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341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载明以下等内容:2015年4月10日,本公证处的公证员XX、工作人员闫宙宙与甘志鹏及其他参加人,来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酒吧街名称标识为“红馆”的处所二层“285”房间,现场监督了甘志鹏及其他参加人进行保全证据。首先,公证处工作人员对音集协人员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甘志鹏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以下100首歌曲:1.天涯、2.伤心太平洋、3.心太软、4.哭个痛快、5.对面的女孩看过来、6.我是一只鱼、7.春天花会开、8.依靠、9.小雪、10.一个男人的眼泪、11.心情车站、12.好聚好散、13.两极、14.这样也好、15.冰力十足、16.挪威的森林、17.浪人情歌、18.痛哭的人、19.白鸽、20.一生最爱的人、21.梦的河流、22.树枝孤鸟、23.让我欢喜让我忧、24.花心、25.其实不想走、26.刀剑如梦、27.明天我要嫁给你、28.亲亲我的宝贝、29.你喜欢的会有几个、30.怕黑、31.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32.小酒窝、33.一千年以后、34.不潮不用花钱、35.记得、36.美人鱼、37.表达爱、38.期待你的爱、39.X、40.我还想她、41.编号89757、42.豆浆油条、43.第几个100天、44.加油、45.精灵、46.IAM、47.距离、48.木乃伊、49.莎士比亚的天份、50.突然累了、51.天使心、52.完美新世界、53.无尽的思念、54.相信无限、55.一个又一个、56.醉赤壁、57.真材实料的我、58.子弹列车、59.笨蛋、60.被风吹过的夏天、61.不可思议、62.最后一个夏天、63.换季、64.平行线、65.大小姐、66.亲爱的还幸福吗、67.这种爱、68.第三滴眼泪、69.空气、70.停电、71.委屈、72.我介意、73.我的超人、74.相思垢、75.星月神话、76.差一点、77.爱你比我重要、78.不让你走、79.爱上谁、80.下雪、81.无能为力、82.死心彻底、83.一首情歌、84.哈啰、85.还你自由、86.没什么好怕、87.人狼、88.认真、89.退让、90.天涯海角、91.听见牛在哭、92.小说、93.我在你的爱情之外、94.新家、95.下雨的时候会想你、96.有你才完整、97.一天天一点点、98.祝你快乐、99.幻听、100.胡萝卜须。参加人李林华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现场取得盖有“红馆公司”印章的“收据”(编号:2254390)一张及印有“红馆”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本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本公证书的附件。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证物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均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公证员XX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闫宙宙的监督下完成。庭审中对上述封存光盘进行播放,光盘中点播的涉案100首歌曲的播放画面、声音与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二辑》20碟装、《第三辑》10碟装DVD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声音基本一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问题:
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音集协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三、红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四、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案的音乐电视均由音乐歌曲与画面共同构成,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画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二辑》20碟装、《第三辑》10碟装DVD中收录了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注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在红馆公司放弃参加诉讼、没有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滚石公司、海蝶公司为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人身份,其享有的著作权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放映权”等权利。关于音集协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集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滚石公司、海蝶公司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该授权在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失效的情形下应视为有效,且双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约定为有效管理著作权人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红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红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100首音乐电视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由于红馆公司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音集协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上述10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关于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因红馆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红馆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云浮市经济发展状况、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维权取证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为400元。红馆公司总共赔偿音集协的侵权损失数额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400元/首×100=40000元。音集协请求红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的主张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综上所述,音集协合理合法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红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红馆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红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以下音乐电视作品:1.天涯、2.伤心太平洋、3.心太软、4.哭个痛快、5.对面的女孩看过来、6.我是一只鱼、7.春天花会开、8.依靠、9.小雪、10.一个男人的眼泪、11.心情车站、12.好聚好散、13.两极、14.这样也好、15.冰力十足、16.挪威的森林、17.浪人情歌、18.痛哭的人、19.白鸽、20.一生最爱的人、21.梦的河流、22.树枝孤鸟、23.让我欢喜让我忧、24.花心、25.其实不想走、26.刀剑如梦、27.明天我要嫁给你、28.亲亲我的宝贝、29.你喜欢的会有几个、30.怕黑、31.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32.小酒窝、33.一千年以后、34.不潮不用花钱、35.记得、36.美人鱼、37.表达爱、38.期待你的爱、39.X、40.我还想她、41.编号89757、42.豆浆油条、43.第几个100天、44.加油、45.精灵、46.IAM、47.距离、48.木乃伊、49.莎士比亚的天份、50.突然累了、51.天使心、52.完美新世界、53.无尽的思念、54.相信无限、55.一个又一个、56.醉赤壁、57.真材实料的我、58.子弹列车、59.笨蛋、60.被风吹过的夏天、61.不可思议、62.最后一个夏天、63.换季、64.平行线、65.大小姐、66.亲爱的还幸福吗、67.这种爱、68.第三滴眼泪、69.空气、70.停电、71.委屈、72.我介意、73.我的超人、74.相思垢、75.星月神话、76.差一点、77.爱你比我重要、78.不让你走、79.爱上谁、80.下雪、81.无能为力、82.死心彻底、83.一首情歌、84.哈啰、85.还你自由、86.没什么好怕、87.人狼、88.认真、89.退让、90.天涯海角、91.听见牛在哭、92.小说、93.我在你的爱情之外、94.新家、95.下雨的时候会想你、96.有你才完整、97.一天天一点点、98.祝你快乐、99.幻听、100.胡萝卜须。
二、红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红馆公司负担840元,音集协负担210元。红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滚石公司、海蝶公司不是涉案100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分别与音集协签订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无效合同。红馆公司在经营酒吧过程中并没有侵犯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音集协答辩称:
一、滚石公司、海蝶公司是本案涉案歌曲的权利人。
二、音集协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合同。
三、红馆公司未经音集协或者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播放涉案歌曲,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红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音集协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否有效;红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音集协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音集协提供了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二辑》20碟装、《第三辑》10碟装DVD,注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其中收录了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红馆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滚石公司、海蝶公司为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集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滚石公司、海蝶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分别与滚石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授权,该授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红馆公司认为该授权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关于红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红馆公司未经权利人或者音集协的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播放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红馆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红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云浮市红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燕辉
代理
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
审判员 欧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苏柳
书 记 员 郭少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