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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203号

孙常俊、任县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常俊,任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孙常俊(又名孙长俊),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任县人,

被执行人: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任县县城人民街,机构代码证号:00067991-4。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县县长。孙常俊申请执行任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常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常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白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