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临执民字第2984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发事达眼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州市子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3890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临民初字第003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子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子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子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台州市子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34×××70的存款人民币643821.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