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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4608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刘会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刘会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60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22栋16号店面。负责人张传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会梁,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诉被告刘会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薛春娟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