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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7号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惠,陈希明,王艳,姜跃萍,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7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负责人柯仕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增林、钱俊烨,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惠。被执行人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姜跃萍。被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陈希明。被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姜跃萍。被执行人沈杰。关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惠、陈希明、王艳、姜跃萍、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87636.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鹏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张彦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