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冉,唐山市丰南区亿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林,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4088元,退还上诉人张冉。
审 判 长 苗立柱
代理
审判员 李木子
代理
审判员 郑国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