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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083号

张冉、莫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冉,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冉,唐山市丰南区亿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林,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4088元,退还上诉人张冉。

审 判 长  苗立柱

代理

审判员  李木子

代理

审判员  郑国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