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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62号

王平与资阳市广和车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广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资阳市广和车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广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2年5月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敖红燕,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资阳市广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321国道**号。

法定代表人:孔泫,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阳市广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321国道**号。

法定代表人:蒋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平申请执行资阳市广和车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广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雁江区,且该案涉及321国道旁房屋、土地的统一拆迁,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案由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忠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鹏

代理

审判员  文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奇